职业学习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鼓励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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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学习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学习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原法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多位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与原法相比变动较大,涉及内容较为全面。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推动职业学习向下融入义务学习、加强职业启蒙学习,以及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等问题。

  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据悉,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学习法》自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学习部称,现行《职业学习法》已经不能适应职业学习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订。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职业学习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

  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学习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职业学习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中国学习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这次职业学习法修订草案,较之前的职业学习法,新增的内容比较多。其中第一条把“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习的权利”写进去,让法案有一个权利意识,这是一大亮点。

  此外储朝晖认为,还需厘清法律文本和政策文本之间的关系。这次修订的草案还有一些政策文本的痕迹,到底是政策还是法律,需要进一步分清楚。

  强调职业学习是终身学习 推动职教与义务学习融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职业学习内涵,强调职业学习是与普通学习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学习的定位。

  中国学习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学习研究所所长孙诚认为,职业学习作为类型发展,有它独特的特点,但十二条中特别强调“终身学习”理念,职业学习并非独立于普通学习之外,二者不是割裂的。让孩子们有更多选择权和自由流动权。另外也从法律层面明确,初级中级高级的人才构架都是可以畅通的。

  此外第十六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学习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学习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学习。

  “其实学习本身是没有界限的”,对此孙诚认为,未来对人才的衡量标准,已不能用传统模式去评价,如果职业学习能和基础学习联手,把更多职业精神、职业素养内容在普通学习早期注入,是更加可喜的。

  对于第十四条所明确的学历学习和培训的关系,以及针对专门对培训做出的界定,孙诚表示,培训是每个人实现自我提升的机会,将来可能会成为学历之外的能力建设的途径,也许是短期,也许是长期,是一种更为包容的学习机会,也呼应了“终身学习”理念。

  技工学校纳入中职管理 初等职校学习被取消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学习部对关于技工学校特别是技师学院的法律地位作出说明。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增加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

  同时,为保持义务学习的统一性,《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初等职业学校学习(实践中全国仅有职业初中15所,且已统计入义务学习学校,可以作为义务学习的特殊类型),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初等职业学校学习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中还采用了“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据学习部,为落实类型学习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关于职业学习等级,《征求意见稿》将职业学习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为将来推动职业学习体系对接国家资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推动职业学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自主办学,落实职业学校管理自主权,强化教学自主权,扩大学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给予更大招生自主权。

  关于办学自主权扩大,孙诚认为,有自主权学校就有话语权,例如在校企合作上,可以减少对繁琐审批流程的等待,有利于解决产教两张皮的问题,减少过多干涉,但用法律去监管办学资质及水平,帮助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

  在储朝晖看来,草案中并没有清楚地界定涉及到职业学习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利边界。提到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但怎么保证办学主体应该有的权利,如何更好地承担责任,在草案中并未做过多涉及,是一个遗憾。

  “职业学习要想发展需要进一步与产业进行融合。”储朝晖认为,现阶段职业学习与产业的融合度相对较低,原因之一就是办学主体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此外,“如果没有产业的发展,没有充足的市场作保,职业学习不能得到真正的、充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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