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办学校不得“高额物质奖励式”招生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刘媛媛)促进民办学习健康发展,省学习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习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15条意见涉及民办学校审批、举办、招生、年检、教师权益保障等方面。意见明确,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民办中小学校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我省将针对民办学习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根据意见,各地要围绕办学行为和学习教学质量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将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
我省还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
为民办学校招生“立规矩”,我省意见要求,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学习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学习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学习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同时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杜绝民办中小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意见明确: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编辑:朱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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