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公民同招” 依法取缔民办学校的招生特权

来自四川省南充市网友投稿   2020-03-14 19:21:42      人物访谈   知识观察  知识探秘  知识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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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学习厅3月12日发出通知,该省义务学习阶段学校招生将全面推行“公民同招”,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公民同招”是指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民同招”主要是为了制止少数学校愈演愈烈的提前“掐尖”招生行为。浙江省学习厅要求,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学习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学习行政部门核定其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同时,严格执行义务学习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规定。公办学校严格按学区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设区市学习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市域招生。

  我们知道,在全国的许多地方,民办学校的招生是不够规范的,哪怕是义务学习阶段的幼升小和小升初都是如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办学校可以提前招生,采用电话咨询、网上报名、学校开放日等形式提前开展招生活动;二是民办学校招生可以进行各种考核甚至考试,例如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能力测试(竞赛),并声称测试(竞赛)成绩与“名校”招生(推荐)有关联,或者把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录取依据或参考,甚至公然进行“文化考查”,最奇葩的还考核家长的学历;三是民办学校可以不执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在一个县市内跨区招生选拔。媒体曾经曝光上海一所名校的“幼升小”招生的“牛娃”简历,这所学校的入学考试得经历网选、机考、面试三轮,8000多名孩子中最终挑出60人,难度比“百里挑一”还要高。应该指出,民办学校“掐尖”招生是违法的。小学和初中招生,属于义务学习范围。

  《义务学习法》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实施义务学习的,依照民办学习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习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那么,《义务学习法》规定的义务学习阶段必须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民办学校岂能不遵守执行?而且,民办学校既然接受政府委托参与义务学习,理所当然就应该执行义务学习的法律规定,岂能只有权利而拒绝责任?所以,只要承担义务学习,民办学校就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而没有任何特权的根据。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均不得违规招生,学习部的规定也是明确的。

  2018年2月,学习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推进所有地市、县(区)义务学习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为每所义务学习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在学习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积极稳慎推进多校划片。这就是说,不仅所有的公办学校对义务学习阶段的招生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对于承担义务学习任务的民办学校进行小学和初中招生,也应该绝无例外地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学习部《关于明确义务学习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基于法律的层级关系和上述规定,《义务学习法》的免试入学原则适用于义务学习阶段的所有学校,即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这里的道理也很简单:民办学校既然接受了义务学习的任务,就得遵守《义务学习法》的规定,而不能享有违法的特权。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应该服从《义务学习法》的规定。现在,浙江省实行“公民同招”是指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民办学校提前招生、通过考试考核招生、跨区招生的做法都将被叫停,这就把义务学习阶段的招生统一到《义务学习法》的规定上,取缔民办学校的招生特权,具有依法办学习、推进学习公平的重大意义。其实,像浙江这样明令取缔民办学校招生特权的,全国已有不少地方。例如,江苏省学习厅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红线做出详细解读,回应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其中的第一条红线就是:公办和政府公共资源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学习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

  当然,取缔民办学习的招生特权,不光需要规定,还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此前,当上海市招收“牛娃”,从8000人中挑选60人时,市教委也已经公布了2018年义务学习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实施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无住宿条件的民办中小学限定在本区内招生。严禁对报名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不得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录取依据或参考。但是,教委的规定似乎没有得到落实,而学习主管部门似乎是“装睡”。现在的问题是,全国要对民办学校取缔招生特权的问题来一次集中治理,凡是没有取缔民办学校招生特权的一律追究责任,问责当地学习部门,并鼓励学生和家长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直到取缔相关学校的招生权利,从而让学习法律落到实处。(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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