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被查处
南都讯 记者贺蓓 通讯员粤教宣 昨日,省学习厅通报4起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典型问题及查处情况。涉及广州花都、江门恩平、佛山高明、惠州市相关中小学教师。省学习厅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2015年就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近日学习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要求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为深入贯彻落实该《准则》,省学习厅对4起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典型问题及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省学习厅表示,将始终保持治理有偿补课高压态势,紧盯寒暑假、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力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对群众反映、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要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约谈学习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
通报案例
广州花都区风神实验小学副校长屈某某参与有偿补课的问题。经查,屈某某长期在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花都区学习局决定,给予屈某某撤职、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经报省政府,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待遇。
江门恩平市恩城第四小学朱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5名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经查,朱某某等5名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有偿补课,最长8个月,最短4个月。恩平市学习局决定,给予朱某某、吴某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给予冯某某、吴某某行政记过的处分,给予朱某某行政警告的处分。
佛山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城中学教师黄某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经查,黄某违规参与、经营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利用职务便利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收取费用。高明区学习局决定,给予黄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惠州市第四中学教师邱某某参与有偿补课的问题。经查,邱某某参与其亲属负责管理的非法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活动。惠城区学习局决定,给予邱某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作者:贺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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