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入学须持外国护照

来自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网友投稿   2020-05-29 16:32:22      人物访谈   知识观察  知识探秘  知识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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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江苏省学习厅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以采用外国学习教学模式。但同时也明确招生时,招收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证件和子女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如此一来,相当一部分“美宝”很难进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01. 采用外国学习教学模式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学习和普通中小学学习,采用外国学习教学模式。

  学校只能使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中文名称及外文译名。学校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学习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名称应以所在省份或城市名为前缀,需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后缀,并符合民政部门关于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02. 子女持有外国护照

  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或培训。

  经设区市学习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及子女所持有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证件和子女所持有的外国护照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时需提供家长和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证件和家长符合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相关材料。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按照学校所属设区市相关规定或参照《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执行。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有者且子女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设区市学习行政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显要位置标注招生对象及范围。

  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学习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学习厅责令停办:

  (一)招收境内定居中国公民子女的;

  (二)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的;

  (四)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03. 境外教材需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学习厅的审核

  学校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言和中国文化课程,开展有利于增进学生了解中国文化的活动。

  学校使用境外教材需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学习厅的审核。

  实习编辑:李璇  责任编辑:朱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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