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办校分类管理制度:营利性需重办许可证

来自江苏省太仓市网友投稿   2019-06-28 20:36:29      资讯  时评  专访  精选  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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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民办学习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学习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同时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要求,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此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学习用地管理,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学习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学习财政预算。继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原标题:福建民办校分类管理制度出台 登记为营利性需重办许可证)

  (来源:新京报  记者:方怡君)

  责编:王铖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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